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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投资者索赔案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奥联电子(300585)索赔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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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2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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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维权)(0022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获得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许峰律师专栏)

  除了此次立案的安检,11月1日,律师也再提交一次立案,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两个月左右。(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除了宏达新材投资者索赔案获得法院立案,奥联电子(维权)(300585)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许峰律师代理的奥联电子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南京中院正式立案,目前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4月7日晚,奥联电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主要包括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年12月12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0.79%,偏离值达到20.80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1.38%,偏离值达到21.39个百分点。

  2023年2月21日和2月22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1.16%,偏离值达到28.76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2.19%,偏离值达到27.73个百分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12月9日到2023年2月21日中午之间买入奥联电子股票,并在2023年2月21日中午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奥联电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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